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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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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转制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一)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二)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报业集团等单位改革发展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2〕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文件规定实施转企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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